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

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1月3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營業日,該營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1週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
(二)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,其前1日營業日星期一,該營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前之星期六先補行上班。

二、其餘民俗節日(民族掃墓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)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,其前、後1日營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均予調整放假,補行營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。

三、紀念日(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和平紀念日、國慶日)適逢星期二或星四,其前、後1日營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,補行營業日期為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。必要時得另訂補行營業日期。

 發布時間:2010年12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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